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街道办事处**路**号。
被告人蔡某某因非法经营卷烟两次被行政处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水富市烟草专卖局处以行政罚款292元,2020年4月14日被水富市烟草专卖局处以行政罚款700元);于2020年6月22日因非法经营卷烟被水富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水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11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经营的“水富彩飞烟酒店”分别于2019年9月14日、2020年3月2日因销售外地码段卷烟,被水富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水富市烟草专卖局处以行政罚款292元,2020年4月14日被水富市烟草专卖局处以行政罚款700元),2020年3月2日蔡某某向水富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歇业,从2020年3月2日后,蔡某某经营的“水富彩飞烟酒店”在水富市内不再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资质。
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蔡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在水富市内销售卷烟,也通过寄快递的方式将卷烟邮寄至外省、本省其他地州销售。被告人蔡某某在2020年6月15日将已卖出的32条卷烟在中通快递邮寄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32条卷烟不属于水富市卷烟区域码段。经查实,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累积非法销售卷烟56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扣押清单、云南通用机打发票、微信收款截图、中通快递单、水富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富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办理通知书、水富市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
证人李某甲、郑某某、苟某某、龙某某、陈某某、李某乙、柳某某、杨某某、柴某某、吕某某证言。
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
水富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6、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申请歇业后不再具有经营卷烟的资格,仍然经营法律规定的专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勇
检察官助理:张漫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被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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