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12月初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在自家菜地里播撒罂粟种子,期间进行浇水等日常管理。2019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已长成幼苗的罂粟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随即民警在蔡某某及村干部的见证下对蔡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进行铲除并清点,共计72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非法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安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森公司鉴(植物)字[2019]147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铲除及提取扣押记录记录一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瑶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家。联系方式:1303677****(妻子刘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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