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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8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年9月1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蔡某某在百度贴吧看见“阿亮哥”(另案处理)发布的出售亚马逊鹦鹉的相关信息,通过手机联系“阿亮哥”,经协商确定以人民币14500元的价格向“阿亮哥”购买亚马逊鹦鹉一只。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蔡某某去到广州市市荔湾区与佛山市南海区交界处一马路边,查验、收取亚马逊鹦鹉一只及鹦鹉检验卡片两张,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对方1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500元,后将上述亚马逊鹦鹉带至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楼**房进行饲养。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上述亚马逊鹦鹉的帖子,伺机出售该亚马逊鹦鹉。2020年4月12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楼**房抓获被告人蔡某某,现场起获疑似亚马逊鹦鹉一只。经鉴定,上述鹦鹉为亚马逊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官张嵘

                               2020年9月24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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