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小区,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庙**小区**栋**单元**室,2005年1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13年刑满释放;2019年12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罚款500元;2019年12月25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蔡某某租住的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室房内的桌上查获毒品八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俗称“麻古”)1.38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14.2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混合物0.41克,总净重共计16.05克。
经南昌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疑似毒品麻古1.38克;疑似毒品冰毒14.26克,疑似麻古与冰毒的混合物0.4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楼的电梯口被抓获。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房产证及租房合同、转账凭证、称重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3检查笔录;
4证人况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控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6.05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吸毒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