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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四、五年前将一支射钉器从玉溪带回焊接为射钉枪后放置于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其家中。2019年11月19日富源县公安局墨红派出所民警在蔡某某家中二楼床下现场提取可疑枪支一把。经鉴定,该可疑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蔡某某具备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466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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