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村**号,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范某甲于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向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借高利贷100万元,后无力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2015年10月11日晚6时许,付某某(另案处理)在本辖区**社区发现范某甲后电话通知张某甲,并根据张某甲的指使将范某甲带至**酒店张某甲等人的办公室。张某甲电话联系了李某甲(另案处理)、蔡某乙(另案处理)及被告人蔡某甲,将范某甲拘禁在**酒店张某甲等人的办公室,从而进行催收。嗣后,张某甲联系了范某甲之子范某乙。范某乙在其岳父辛某某、姐夫张某乙的陪同下到达**酒店后,张某甲等人为逼迫范某乙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对范某甲、范某乙二人进行殴打,张某甲打了范某甲脸部一巴掌,被告人蔡某甲及李某甲、付某甲、蔡某乙也对范某甲、范某乙进行殴打。范某乙为保护范某甲免受殴打,遂在欠条上签字。张某乙发现范某乙被打后告知辛某某,辛某某于同日19时54分许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将被告人蔡某甲及张某甲、李某甲、付某某、蔡某乙、范某甲、范某乙等人带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抓获、破案经过,举报信、涉黑涉恶线索督办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报警记录、借条、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辛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甲、范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同案犯张某甲、李某乙、李某甲、肖某某、张某丙、付某某、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珣
检察官助理 刘启涛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 《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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