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19〕7号
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21974********,住高某某**小区**号**单元**号**路**号**号楼**单元**号。2018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淄博聚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3日补查重报。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因为案件重大、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审查终结,我院于2019年1月23日延长办案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至2015年3月,蔡某某利用成立淄博**有限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1分5厘至3分的月息向张某某、范某某、阮某等20余名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38822476元。被告人蔡某某利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对外高息拆借赚取利息差,因为拆借资金无法及时追回,给范某某、韩某某等人造成损失3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收到条、借到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害人范某某、赵某某、张某某陈述;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共24人吸收资金共计38822476万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玉波、安亮亮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5册。
3._附件一、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