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69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陕西南郑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蔡某某经营义乌市**丝网印花厂从事织带印刷生意。2019年3月至4月,曹某某、陈某甲、叶某某(均另案处理)委托被告人蔡某某印刷织带用于服装装饰。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曹某某、陈某甲、叶某某未取得商标授权仍接受委托,并交由陈某乙(另案处理)将印刷图案制成菲林胶片。后被告人蔡某某在印花厂内印制完成“NIKE”(第4516216号)织带100盘(每盘90米)、“PUMA”(第76554号)织带201盘(每盘80米)、“FILA”(第26923866A号)织带270盘(每盘80米)、“FILA”(第26923866A号)织带180盘(每盘90米)、“ADIDAS”(第3336263号)织带30盘(每盘80米),商标标识数量共计65280件。2019年4月11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义乌市**丝网印花厂内查扣“NIKE”织带100盘(每盘90米)、“PUMA”织带201盘(每盘80米)、“FILA”织带200盘(每盘80米)。
经鉴定,上述“NIKE”、“PUMA”、“FILA”、“ADIDAS”织带均系未经授权制造、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单截图,营业执照,证据提取单,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大使馆认证,领事馆认证,商标授权许可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书,未授权证明,证明,鉴定证明,鉴定报告,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李某某、刘家、冯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彬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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