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夏季,被告人蔡某某先后以1600元左右的价格从刘某某(已判处)处购买一只“PPK”气手枪;以2000元左右价格购买了一支“M9金牛座”气手枪用于玩耍。2018年5月18日,经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气手枪均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证;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良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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