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楼。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本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从**网上以3.8元每盒的价格购进80盒“**卫食证字(2007)第**号”批准文号的“**”牌“枸杞蚂蚁追风胶囊”,先后三次作为药品以9.5元或12元每盒的价格销售给汨罗市**大药房(招牌为“**大药房”)及长沙市岳麓区**镇**村卫生室。经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认定,“**”牌“枸杞蚂蚁追风胶囊”为添加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食品。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20年4月8日,蔡某某主动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3960元,并于当日在岳阳日报登报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枸杞蚂蚁追风胶囊包装盒及说明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汨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汨罗市食药监局行政处罚案卷、现金缴款单、岳阳日报等;2.鉴定意见: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A2180258371101002C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测报告、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函[2019]06号认定意见;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已缴纳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登报道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萍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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