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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1294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8年4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4年l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与卢某某、魏某甲等人受雇于魏某乙(均另案处理),以深圳市福田区**路**城**栋**层停车场储藏室为经营点,明知是假冒小米、三星、苹果等注册商标的手机而对外大量销售。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整理、保管假冒手机、打包发货等工作。2014年l1月27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卢某某、蔡某某等人,并现场缴获带有小米、三星、苹果等注册商标的假冒小米手机210部、假冒苹果5S手机190部、假冒苹果6手机120部以及用于售假的发票、包装盒等。上述缴获的产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的市场中间价共计人民币177757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在魏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的办理过程中,其作为证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故意作虚假证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言,谎称“魏某乙不是老板,老板是谁我不知道,是魏某乙的老婆毛某某让我有事就说魏某乙是老板”等,意图为魏某乙隐匿罪证。

2018年4月14日,民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北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扣押清单、查获的小米手机发票10张、**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议销售价格参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明》、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场地使用协议与分局情况说明、广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苹果公司商标注册证、在**城被查获的手机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蔡某某于2016年9月6日书写的虚假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卢某某、魏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另外,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百零五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蔡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8年82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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