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无固定住所。因涉嫌逃税罪,经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阿克苏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逃税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阿克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于2011年8月22日和9月21日分别取得两份海关进口增值专用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并将以上4 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交给财务公司进行入账申报进项税抵扣,抵扣税款509527.78 元,阿克苏市国税局于2013年3月告知其以上4 份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系假票,需要对其公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09527.78 元进行补缴。蔡某某采取躲避藏匿的方式逃避缴纳的税款。
案发后其家人于2018 年11 月30 日已将其逃税数额509527.78 元、滞纳金507489.67元及罚款3000元缴纳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作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在税务机关告知其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为假票,需补缴被依法抵扣的增值税,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催缴被抵扣的税款,蔡某某采取躲避藏匿的方式逃避缴纳的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蔡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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