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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4********,中专文化,快递员,住湖北省鄂州市**区**坡**栋**楼**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宏州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3时40分,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藏匿有毒品的黑色宝沃牌越野车A*****途经德宏边境管理支队木康检查站执勤点时被查获,当场从该车引擎盖内底端左右两侧与前轮挡泥板交接处查获外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9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俊红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一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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