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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组,住陕西省柞水县****村,农民。无前科。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柞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红岩寺镇龙寺村小黄沟内矿厂驾驶铲车进行吊装钢管倒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右侧后视镜的情况,在驾驶铲车后退时将厂区工人刘某某碾压致死。同厂区的其他人在铲车前招手喊停铲车后蔡某某随即下车查看并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害人刘某某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救治,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蔡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2019年4月16日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驾驶装载机作业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致使被害人刘某某被其驾驶的铲车碾压而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亚军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住陕西省柞水县**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商洛市柞水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89141****;保证人:冯**,联系电话:1368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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