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6时至17时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驾驶一辆收割机在廉江市横山镇被害人伍某某的稻田上收割稻谷,见到该块稻田的上方有通讯电缆线(有一条电线杆老化裂开)垂落,离地面约有2米多高。被告人蔡某某在驾驶收割机收割稻谷的过程中,不小心刮中电缆线,致使电缆线两端的水泥混凝土电线杆倒下,其中一根电线杆砸中被害人伍某某的头部,后被害人伍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伍某某符合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驾驶收割机时明知电缆线垂落、电线杆老化裂开,其应当预见到收割机刮到电缆线并拉倒电线杆,砸中他人的危险,但因过于自信能够避避免,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1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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