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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室。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 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8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全椒县****街道**石料厂内驾驶铲车,倒车时不慎将李某某压死。经全椒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钝性外力致全身多脏器损伤。

后他人报案,遂引起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及石料厂共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六十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强制措施文书、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2.证人崔某甲、崔某乙、刘某甲、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於凤柱

2020年8月11日

                                 

附:1. 案卷壹册;

2. 被告人现在处所:全椒县**镇********,联系方式:159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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