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736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晚至7日凌晨,被告人蔡某甲在本区洛浦街上漖村君兰酒店其开的8521房内以玩“葫芦鸡”的方式聚众赌博,至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蔡某甲、参赌人员蔡某乙等15人,缴获赌资现金共计人民币110470元、港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承认所犯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蔡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慧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光盘十张。
3.依法缴获的作案工具、赌资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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