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7〕2564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2017年11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底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社区**坊**区**巷**号一无牌士多店收受韩某某等约26人通过微信下注或现金下注方式进行“六合彩”赌博,总投注金额约7944元。 2017年7月1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蔡某某当场抓获,并缴获投注单据18张、赌资25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六合彩投注单等书证,投注单物证,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7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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