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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87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3********,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普宁市。因贩卖淫秽物品牟某嫌疑,于2020年4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蔡某某使用QQ、微信等聊天软件在互联网上贩卖淫秽物品牟某。2020年3月13日,吴某某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举报其通过QQ向被告人蔡某某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52部视频。经提取鉴定,上述52部视频文件中,有41部视频文件属于淫秽视频,7部视频文件属色情视频,2部视频文件无图像,2部视频文件属于故事片。

2020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揭阳市普宁市**镇居委会****号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相关图片截图说明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公鉴字[2020](013 )号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视频证据、审讯录像视频以及抓捕经过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朝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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