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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路**号,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居委**路**岭**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6日左右,被告人蔡某某在宁远县**村“KTV”包厢电话联系耒阳市的**购买20克“K粉”,之后以9000元的价格将20克“K粉”卖给周某某、罗某某等人;

2、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蔡某某从**处购买25克“K粉”,之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25克“K粉”卖给周某某、罗某某等人。次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宁远县**村 “KTV”包厢电话联系耒阳市的**购买10小包“开心粉”并叫李某某(另案处理)带到宁远县准备卖给罗某某、周某某等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实,其中的5小包被罗某某、周某某等人吸食,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的包中查获另外5小包“开心粉”。

以上两次被告人蔡某某都从中赚取免费吸食毒品和打碟费等好处。

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2. 勘验笔录及照片;

3. 鉴定意见;

4.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志辉

2019年11月21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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