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1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年*月**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年*月**日被罗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年*月**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年*月**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1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19年9月29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将2颗麻果及少量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毒资****。
2.20**年*月**日下午,被告人蔡某某将3颗麻果及少量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毒资****。
3.20**年*月**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将5颗麻果及少量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的方式共收受毒资****,非法获利100元。
4.20**年*月**日,被告人蔡某某将4颗麻果及少量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毒资****,非法获利200元。
5.20**年*月**日,被告人蔡某某将7颗麻果和少量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受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闫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原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若刚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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