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13 日晚,胡某某与李某甲(深圳市公安局协警)两人商量以需要毒品为由,将开出租车的蔡某某调出来抓获,两人商量好通过网上聊天购买500 元的毒品。胡某某(网名战狼)从网上微信给被告人蔡某某打了****,蔡某某收到钱后,给一个叫“唯”(在逃)的微信打去****,购买一袋毒品。被告人蔡某某,在宜城市汉江路东段窑湾六组一厕所内拿到毒品后,送到两人商量好的宜城五条路加油站交易,胡某某、李某甲两人在蔡某某拿出毒品时,将其按住并同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查获蔡某某交易的一袋毒品(内装红色麻古一颗,冰毒少许),经现场称重红色麻古0. 10 克、冰毒0. 12 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红色麻古、白色冰毒均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胡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华

检察官助理:王雪丹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