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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2********,汉族,大专文化,江汉油田管理局**************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江汉油田*******室,住江汉油田****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中午,被告人蔡某某卖给吸毒人员谭一小袋冰毒和4颗麻果,通过支付宝收取其300元。

2019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卖给谭一小袋冰毒和2颗麻果,通过微信红包收取其150元。

2019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蔡某某卖给谭一小袋冰毒和2颗麻果,通过微信红包收了其200元。

2019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卖给谭一小袋冰毒和2颗麻果,通过微信红包收取其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获经过、蔡某某手机截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谭、郑某某的证言;3. 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4. 询问证人谭、讯问被告人蔡某某的视频;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贩卖次数在3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梅

2019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7219****、0728-6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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