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49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从化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蔡某某从龙某某(已判决)处买来“利他林”(又称“聪明药”)后转卖给他人,赚取其中差价,并在网上发布了销售“利他林”的信息。2019年6月2日,裴某某发现上述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上蔡某某,谈好向蔡某某购买一板“利他林”(共15粒),价格为人民币48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480元给蔡某某,约定由蔡某某通过快递邮寄至宝安区石岩街道砖厂村菜鸟驿站。同年6月5日12时许,裴某某带着民警前去收取蔡某某寄来的快件,民警从该快件中提取了一板 “利他林”(共15粒)。经称重和鉴定,缴获的“利他林”净重共1.95克,检出哌醋甲酯成分(为《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第一类中第41号物质),含量为7.0%(70mg/g)。2019年6月6日,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将被告人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利他林”一板(15粒)(照片)、快递外包装(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等;3.证人裴某某、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蔡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以及讯问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