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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9********,傈僳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村委会老场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0日至2月17日、2020年3月17日至4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6日至1月20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盈江县弄**镇南缓村委会老场村民小组的寨子头贩卖给彭某某3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2019年6月20日14时许,吸毒人员彭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的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彭某某家中查获被告人蔡某某贩卖给彭某某个人吸食剩余的毒品海洛因3.2克。

2、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中午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盈江县弄**镇南缓村委会允线山上以折抵工钱的方式贩卖给帮助其看羊的余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9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路上贩卖给哏某某1200元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当日12时许,哏某某购买毒品后驾驶云******棕色汽车返回至弄璋镇飞勐村委会蛮朽村民小组旁的公路时被跟踪尾随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车副驾驶位上查获被告人蔡某某当天贩卖给哏某某的外用黑色塑料袋装内用蓝色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二包,经称量,分别净重16.95克、19.72克;从哏某某身穿裤子的裤包内查获人民币750元和黑色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575894****)。

2019年10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家中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蔡某某身穿牛仔裤的左前裤包内查获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串号:868813045******,电话号码:1520884****);从被告人蔡某某身穿牛仔裤的右前裤包内查获人民币200元;从被告人蔡某某家中客厅门口右侧栏杆上的一条米色男裤的左侧裤包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4册,光碟7张。

__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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