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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蔡xx,又名“蔡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0x0xx0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xx县xx镇xx路xx号。1989年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9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xx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的一天,汪xx联系被告人蔡xx购买毒品,蔡xx从他人那里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扣留了一小部分,在xx县xx镇xx宾馆门口将事先用烟外盒的塑料纸包的约0.3克冰毒卖给汪xx,并收取其现金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汪xx的证言;

3.被告人蔡xx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向他人出售价值人民币2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检察官助理:詹琦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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