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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贩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证人余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蔡某某,双方商定以800元交易一个冰毒,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蔡某某毒资人民币 800元,要求蔡某某将交易毒品寄至深圳。后蔡某某向上家阿某某(另案处理)以300元购买一个冰毒。7月31日,蔡某某将冰毒通过中通快递(单号7311**********)寄往深圳市**区**区**庭快递柜。8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在**庭快递柜中缴获涉案毒品(重0.4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29日21时,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区**村**路**酒店停车场将蔡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部、毒品一包;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毒品尿检报告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毒品称量取样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称量取重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蔡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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