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住阜宁县********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谎称有二手数码相机,并以人民币6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后以猫粮冒充数码相机邮寄给李某某。次日,被告人蔡某某再次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虚假出售2台数码相机给李某某,并以猫粮邮寄给李某某,合计诈骗人民币16100元。

案发,被告人蔡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扣押的手机。

2.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快递单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正权

  2021年1月11日 

检察官助理:肖月

附:

1.被告人蔡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随送物证1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