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武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假冒给他人办理银行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需要提高信用卡流量的名义,诱骗被害人给其以扫描二维码、转账支付现金,假冒被害人刷卡套现、消费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孟某某现金45100元、杜某某5000元、赵某甲4868.67元、王某甲9500元、孙某某20586.92元、赵某乙95031.2元、李某甲3000元、马某某29999.3元、张某甲9100元、李某乙20645.98元、王某乙6999.28元、严某某5000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冒充西安市**村安置楼****室房东(后又自称房东弟弟),与承租人王某丙签订租房合同,骗取该王租房款9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坦白,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利用网络犯罪、多次犯罪的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中国银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叶松蔬菜摊资金明细、叶松蔬菜摊结算卡信息及交易明细、邮政银行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被害人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记录截图、短信验证码、房屋租赁合同、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某某某、程某某、彭某某、张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赵某甲、杜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甲、赵某乙、乾马某某、张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孙某某、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263831.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利用网络犯罪、多次诈骗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长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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