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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滨海县**街道**社区居委会**区**幢**号。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与郭某某(已判决)经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机动车伪造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得三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保险人民保险有限公司理赔金,合计人民币677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与郭某某与经合谋,郭某某驾驶苏J1****轿车与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苏JH****轿车在滨海县东坎镇西葫芦丰园小区北侧附近伪造双方事故,后郭某某向三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4100元。

2.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蔡某某与郭某某经合谋,由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苏JH****轿车在滨海县看守所附近伪造单方事故,后被告人蔡某某向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670元。

2016年3月2日,被告人蔡某某与郭某某经合谋,郭某某驾驶苏J7****轿车与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苏JH****轿车在滨海县西湖路与师范路路口附近伪造双方事故,后被告人蔡某某向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虚假理赔,骗得保险理赔金38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与郭某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潇

检察官助理:浦玉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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