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90********,汉族,中专文化,如东县**镇**饭店负责人,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相关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2月至3月,在如东县栟茶镇S225路段与S328路段交界处经营**饭店期间,以代办S225省道禁行区通行证为由,多次骗取过路货车驾驶员的钱款,并在货车驾驶员催促后,伪造相关车辆通行证予以应付。具体如下:
1.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以为大货车代办通行证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800元。
2.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以为大货车代办通行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400元。
3.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以为大货车代办通行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10080元。
4.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以为大货车代办通行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60元;。
5.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以为大货车代办通行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00元
6.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以为大货车代办通行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蔡某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向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顾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7340元,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向被害人杨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800元,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甲、王某乙、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洋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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