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区**道**。因涉嫌诈骗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12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0 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以网购方式在**(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衣物、不粘锅的等物品后,谎称所购买的商品性价比不高、所购买商品与网站商品描述不符申请退货,用相仿的次品、旧品调换购买的商品后将相仿的次品、旧品退回给**(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多次骗取**(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物。2019年11月25日民警在武汉市**区**园区**大道**号**楼**号租住处抓获被告人蔡某某,2019年11月26日,民警在被告人蔡某某租住处查扣到**(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案被骗的连衣裙、女装皮草外套、羊剪绒皮草外套、水貂毛皮毛一体外套、不粘锅、火烈鸟化妆刷、羊羔毛皮草大衣、西装外套、羽绒服等9件涉案财物。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7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肇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退货及退款情况截图等书证;3、涉案连衣裙、女装皮草外套、羊剪绒皮草外套、水貂毛皮草大衣女皮毛一体外套、不粘锅炒锅、火烈鸟七件套化妆刷、羊羔毛宽松皮草大衣、西装外套、羽绒服等物证;4、证人甘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7、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三张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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