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14〕40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身份证号码34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办事处**村。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4年3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4年6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份,被告人蔡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吴某某。在得知吴某某离异后,被告人蔡某某隐瞒了与他人同居、结婚的事实,自称单身并与被害人吴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蔡某某以自己办厂需用资金为由,自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先后多次从吴某某手中骗取现金242000元,并将该笔现金全部用于赌博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蔡道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4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军
检 察 员:唐浩
2014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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