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91********,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上海**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5年至2016年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等地,通过虚构他人在其公司团队项目的作用和身份,骗取北京**大学创业资金人民币20万元,上述钱款已实际报销人民币187997.38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微信聊天、报账凭证、申报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越超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7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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