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9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昭阳区**道**号赵某某开的丧葬用品店内,以请赵某某帮忙还花呗并返还提成为借口永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赵某某5900元。
其以同样方式分别在**街**号骗取马某某7500元,在**街**店骗取薛某某7700元,在**路**号诈骗黄某某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巧章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壹张、U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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