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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20〕1930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20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室。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蔡某某在上海市奉贤区**镇**室,用自己的微信小号假冒他人,以帮被害人陈某某招聘KTV工作人员需要预支部分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上述时间,其在微信上被一个微信昵称为“清新依旧”的人骗取钱款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予以印证。

2、公安部电信诈骗部平台查询结果证实,微信昵称为“清新依旧”的微信号实际属于被告人蔡某某所有。

3、取保候审决定书、案发经过、讯问笔录等证实,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蔡某某的到案经过。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春雷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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