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通过美容消费认识深圳市龙岗区宝南路**美容店老板娘王某某,两人互添微信加为好友。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输钱后欲翻本牟利,但身无分文,遂于当天17时许,联系王某某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借5000元(人民币,下同)并许诺高利息。被告人蔡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借取5000元后,不到半小时就兑现归还被害人王某某本金和利息费5500元,以此获取王某某的信任。当晚23时,被告人蔡某某再次联系王某某以资金周转的名义借10000元承诺半小时归还并许诺高利息,由于超过时间,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催促还钱,被告人蔡某某又继续编造虚假理由说其正在签一份合同需要被害人再借10000元,等其签完合同后其账户的钱就能马上到账,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第三次给被告人蔡某某转账1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蔡某某获得上述资金后用于网络赌博输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资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赌博网站页面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劲松

                              检察官助理 廖威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