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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21年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漏罪),于2021年1月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蔡某某、值班律师陈斌及被害人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李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街道,以被告人蔡某某借款,王某乙担保为名,骗取庄某某钱款1.7万元。被告人蔡某某分得钱款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借款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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