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1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花园**幢**室,住合肥市瑶海区**广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的方式认识,后蔡某某谎称自己身份为公司老板,需要购买一部8848牌手机送客户,让被害人帮其垫付钱款购买一部8848牌手机。2020年4月9日18时许,被害人支付11700元购买一部8848牌M5尊享版手机,当晚见面时被害人将该手机交给蔡某某,后蔡某某借机删除其联系方式并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蔡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支付凭证;
2.辨认笔录;
3.扣押清单;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0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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