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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75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民,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7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蔡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镇经营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认定条件)。   

2016年10月,蔡某某经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业务员符某某(另案处理)筹谋,同意向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申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藉此骗取政府科技部门的奖补款。蔡某某与符某某约定,在申报成功取得奖补款后,按奖补款的50%分给符某某作为“资料费”。蔡某某按照符某某提出的材料清单,安排工作人员填报、搜集材料。工作人员搜集材料交蔡某某过目审核后,提供给符某某。符某某将材料交回**公司。**公司对材料进行修改、伪造后,代为申报。接到**公司的申报后,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的工作人员到**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符某某将伪造的材料交到**公司应付核查,蔡某某亦陪同核查。后**公司依据伪造的材料和现场核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2018年6月28日,**公司收到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下达、由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发放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补款人民币30万元,蔡某某将该人民币30万元中的15万元支付给符某某。另,**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的奖补款人民币120万元尚未支付,即案发。

2019年11月29日11时许,民警经侦查,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广州**有限公司抓获蔡某某。2020年4月24日,蔡某某的家属代为向公安机关全额退出赃款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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