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蔡**,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4时40分许,在新野县汉华路西段曹**骑电动车时与杨**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曹**受伤后在新野县人民医院治疗。5月9日,杨**赔偿曹**17500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5月12日,曹**治愈出院时,其丈夫蔡**隐瞒事故对方已赔偿的事实,将其治疗费用在河南省城乡居民医保中报销15095元。案发后,被告人蔡**家属已退还所骗医保金15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蔡**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的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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