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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固镇县******单元**室, 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陈某某位于蚌埠市**小区西门**超市,谎称购买7条硬中华、1条软中华、1包南京雨花石香烟,后假装用微信付款,期间,趁老板忙碌之际,谎称已付款并趁机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0日,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上述香烟价值3903元。     

二、2020年9月1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来到喻某某位于蚌埠市**小区的“**”店,谎称购买10条软中华、5条硬中华香烟,并要求老板将香烟送到蚌埠市**大酒店附近,到达**酒店后,蔡某某欺骗店老板让其到**酒店前台结账,期间,蔡某某拿着香烟逃离现场。2020年10月10日,蚌埠市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上述香烟价值9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宫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骗财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敬飞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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