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蔡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093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白城市洮北区安邦热力**号楼**单元**。曾因犯流氓罪,1986年2月3日被白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脱逃罪,1986年7月31日被白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尚未执行刑期为三年三个月零二十五条,决定执行四年;1990年10月因酒后闹事被行政拘留15天;1992年6月9日,因赌博被教养一年,1993年3月11日解除教养;因犯抢劫罪、流氓罪,1994年3月22日被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诈骗,2019年7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证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蔡某某虚构其有虚假工程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工程保证金6000元;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工程保证金5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工程保证金5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违约金、运作费共计98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合同书、收据等;

2.证人李某丙、叶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25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有前科,具有酌定的从重情节;认罪认罚,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之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