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路**号,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室,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犯有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蔡某某、许某某、胡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讯问被告人蔡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7月3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20日、8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 月17日,被告人蔡某某租住汕头市金平区**花园**苑**栋**房作为诈骗窝点,通过上网制作虚构的二手车网站,发布二手车交易虚假信息,以低价格二手车为诱饵吸引被害人购买,并留下联系方式及虚假的公司地址,后以先交定金及二手车在送货中需支付购车款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到汕头市金平区**花园**苑**栋**房,被告人蔡某某将上述实施诈骗的方法传授给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后被告人许某某帮助被告人蔡某某操作手机与被害人联系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为被告人蔡某某生活保障等帮助。被告人蔡某某、许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闫某某、张某甲等23人84700元。其中2019年1月9日至1 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36100元。
2019年1月10日至1 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租住汕头市金平区**西**巷**号**楼出租屋作为诈骗窝点,后利用被告人蔡某某传授的上述实施诈骗的方法,通过上网制作虚构的二手车网站,发布二手车交易虚假信息,以低价格二手车为诱饵吸引被害人购买,并留下联系方式及虚假的公司地址,后以先交定金及二手车在送货中需支付购车款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告人胡某某采用上述作案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向某某、郭某某、戚某某等7人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蔡某某、许某某、胡某某的户某某证明,说明材料,相关银行、微信转账往来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缴获的手机、信用卡等作案工具,相关相片等;
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向某某、郭某某、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许某某、胡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6、视频资料:光盘1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84700元,数额巨大;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诈骗作案方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参与骗取他人361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实施电信诈骗,骗取他人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为群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许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1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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