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4〕485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4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2月15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4年3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在鞍山**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已做相对不起诉处理)购销电子元器件的过程中,蔡某某应周某某的要求,通过与其本人及周某某无实际交易的上海天极实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叶某某(已判刑)为周某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组,虚开价税合计1645170元,虚开税额23904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鞍山**电子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入库单及涉案的1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某用于记账的日记本、税收通用缴款书、不起诉决定书;2.证人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禹
检 察 员: 曹砾月
2014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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