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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广东省******号,住广东省******城。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1月7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蔡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与翁某某、雷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寻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为翁某某、雷某某,被告人蔡某某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后,由雷某某负责生产,翁某某负责技术,蔡某某则负责财务、购销及整个公司的运营管理。在寻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通过“李某某”(身份不详)的介绍,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接受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拿到税务部门进行税款抵扣。其中:接受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虚开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2365874元,税额402198.59元,价税合计2768072.59元;接受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2279876.34元,税额387579.05元,价税合计2667455.39元;接受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为1059603.16元,税额180132.57元,价税合计1239735.73元。综上,被告人蔡某某共接受虚开发票金额5705353.5元,价税合计6675263.71元,虚开税额969910.21元,并已全部抵扣税款。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经寻某某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归案。归案后,蔡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除已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97970.3元外,还退出了剩余违法所得771939.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寻某某国税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资料、虚开发票复印件、虚假购销合同、送货单复印件、回流资金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影

检察官助理:邝吉娣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住在广东省**市**区**城。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77193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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