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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3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经营的青岛**服装有限公司和青岛**服装有限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中间人董某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9张,税款共计人民币801836.23元。其中,青岛**服装有限公司接受山东**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布业有限公司、东阿县**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税款264304.95元;青岛**服装有限公司接受山东**纺织有限公司、临清市**布业有限公司、临清市**棉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税款537531.28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证且抵扣。

后被告人蔡某某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已补缴税款人民币75162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票、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作为青岛**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服装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旻

代理检察员:王旭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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