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番禺区**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巷**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蔡某某在位于本市荔湾区信义路24号的广州市搜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州市搜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物业的管理、收取客户租金的职务便利,收取多名客户的租金、押金后,只将收到的部分款项上交广州市搜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余收到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经统计,被告人蔡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共侵占广州市搜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1252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工作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凡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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