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利用担任四会市**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私刻印章伪造虚假的租赁合同和收款收据,并将虚假的合同和收据拿至**中心入账,从四会市财政局拨付至该中心的2015年**专项资金300000元中套取了人民币117600元占为己有;
2.2016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利用担任**中心法人代表人职务便利,以**中心的名义购买了一批烟灶套装、投影机、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空调以及电视等固定资产放至其私人住宅使用,从中套取该中心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33044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萍
2019年12月12日
附:
1.全案材料肆册、散件贰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和具结书各壹份贰页、到案经过壹份壹页)共伍页随案移送;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3.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联系电话13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