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唐德武,海南天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份期间,时任乐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2019年8月份离职后,仍按公司约定继续与客户结算),私自截留客户工程款及材料费共计人民币136455元,用于个人信用卡还款和日常挥霍。2020年1月2日,乐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发现存在私自截留客户款项的情况后,向被告人蔡某某核实,被告人蔡某某当日向高某某出具一张包括私自截留客户款在内共计人民币185535元的欠条,并承诺于2020年1月23日还款。随后,高某某催促被告人蔡某某还款,被告人蔡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失联。2020年3月25日,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蔡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00000元, 当日已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⑴常住人口登记表;⑵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劳动合同;⑶抓获经过;⑷内外墙涂料包工包料涂装合同书、财务明细账;⑸提取笔录、收据、微信转账、支付宝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⑹欠条;⑺赔偿收据、刑事谅解书;⑻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
2.证人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黄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客户工程款及材料费共人民币136455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退赃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业强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及证人王某乙证言材料壹份、乐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务明细账(共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的一部华为Mate20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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